李光伦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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