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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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二号)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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