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结婚为什么要给女方彩礼?

雷霆(创誉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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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论南北西东,“彩礼”是嫁娶婚俗里无法回避的话题,在不少人看来,“彩礼”的交付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那么,这一民间风俗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历史长河里,彩礼又经历了哪些演化和变迁?今天的彩礼,在婚姻里扮演的又是何种角色?

一种独特的民俗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彩礼制度来源于中国历史上最传统、最广泛的婚配形式——聘娶婚,这一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

记载先秦礼仪制度的《仪礼》中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套形成于西周时期的完整婚姻礼仪,便是此后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姻六礼”。其中的“纳征”,又称为“纳币”,即是对交付彩礼程序的描述,“纳”为缴纳之义,顾名思义,“纳征”,或者“纳币”就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所讲的送“彩礼”。

在古代,“六礼”是上至王公大臣,下至平民百姓的标准婚配程序,不依流程办事,法律上便不认可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而“纳征”礼的完成,标志着婚约的订立,从而婚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在以唐律为蓝本的历代封建法典之中,有关于聘财的制度都被沿用了下来,基本没有大的变动。一直到民国时期,聘财制度还有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婚约制度的重大变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法虽几经修订,正文中均无此类规定,而是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至此过去“聘娶婚”这种婚姻形式,才发生了质的改变。

今天婚俗中的“彩礼”收受,虽然看起来和过去的聘财制度大致相同,其实内涵上已经有了本质的差别。随着时代的更新和法律的完善,以“六礼”为程序的婚约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古代收受聘财,意味着法律意义上婚约的成立,今天的婚姻制度里,彩礼并不具备相似的制度价值,反而凸显的是财物本身的意义。

古代彩礼价值几何

在古代,聘财或者说彩礼,作为婚约礼仪的决定性条件,自有其历史原因。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形态中,缔结婚姻后,女子出嫁到男家,相当于男家获得一个劳动力,女家流失一个生产者,男家以彩礼为聘是对女家的经济补偿。

传说上古时期,伏羲氏“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历朝历代,彩礼的数量和种类,或定于礼,或制以律,依其身份,各有等差。周朝时期一般以玉帛俪皮为聘,战国时期,始易以金,到了汉代则以黄金为主。东汉时期,出现了“聘礼三十物”,达到品物繁多的鼎盛时期。这三十物,包括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等等,虽有经济价值,但大多取其祝颂之意,象征并祝福夫妇好合。南北朝到隋唐时期,聘礼减少为“九物”,也是物物有深意。到了重商的宋代,则唯财是重。

其实,为标榜门第,嫁女娶媳极尽奢华的社会问题,在历史上也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导致当嫁当娶的子女不能适时嫁娶,以至于朝廷颁令“嫁娶从俭,勿为财币稽留”。东汉章帝、北周武帝、元代法律《通制条格》、清雍正帝等都先后干预、制止奢婚。

具体到彩礼数额上,《唐律疏议》中有律文明令:“聘财无多少之限”,注云: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就是说聘财的种类为何、数量多寡皆不重要,只要收受绢一尺以上的,就被看作是“纳征”礼成,男女双方的婚约自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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