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程序

五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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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较大比例的案件原告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提起离婚诉讼,探讨如何准确把握这一法定离婚条件在证据审核、事实认定及与其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条件的关系,有助于正确审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


一、 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在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方面列举了6种情形,其中之一即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构成这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事实要件:(一)夫妻感情不和;(二)分居2年以上时间;(三)夫妻感情不和是分居的原因。上述三个事实要件各指向一个事实,法官在审理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时,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这三个案件事实要件进行审核,从而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在调解无效后,继而判决准予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结婚后非因客观原因而长期不能同居生活,且分居已达2年以上时间,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 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

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如何审核判断三个事实要件上的证据,即(一)感情不和;(二)分居满2年;(三)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实务中,这三个事实方面的证据较为复杂,宜做如下审核判断:


1、关于感情不和。除考虑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外,还应有其它相关的表明夫妻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互不信任、互不尊重、不尽家庭义务、不尽夫妻义务,有悖夫妻生活人伦常理的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得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对当事人一方提举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但证人又不能出庭作证,其证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样,即使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家属关系,或证人证言能导致与证人有利的关系,则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关于分居满2年。应当有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当事人未共同居住生活、分居的事实、时间。一方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另一方在外地,则户籍住所地的社区或村委会可以证明;如双方均离开户籍住所地在外地居住生活,则应由一方常住地的社区或村委会证明,此时户籍住所地社区、村委会无法证明其分居情况。


3、关于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有因果关系。如果分居生活不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则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虽分居生活,但是因为工作需要或生活上客观需要,不得不分居的,即使分居2年以上时间,也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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