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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个人查询婚姻信息只能由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处 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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