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加栋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特定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于变通性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的规定。比如考虑我国 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 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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