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离婚打官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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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 离婚 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 诉讼 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 证据 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 立案 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 开庭审理 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 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 一审 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 二审程序 诉讼。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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