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问题

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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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分为以下情形:


一、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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