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再来
协议离婚不行的话,从网络上下一个法定离婚协议申请,交给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就可以了呀,既然已经破裂了就只有公事公办了。
男方一直不答应其实很明显心理觉得这样便宜了外遇的男子,其实上帝要关闭你一扇门的时候也就同时给他打开了一扇门,何必非要争那个面子,这么大的人了该放弃的时候必须要放弃的否则只能找来更多的麻烦。上法院结果还不是一样!难道要折腾到被法院发传票的地步??
旧巷微风
2、男方与他人同居,女方不同意离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是指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判离的,若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不一定会判离的;
3、依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情形
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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