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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有的人认为只要不睡在一张床上就是分居,比如住在同一个房子,但睡在不同的房间,因工作原因而异地生活多年等等。
以上这些对于分居的认识都不对,那么怎样的分居才是《民法典》承认的呢?
1079条所说的分居不只是客观事实上的分开生活,更多的是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依据。这种分居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开生活。如果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自然不能成为《民法典》所说的分居。
因而《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对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建议当事人及时固定“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夫妻一方单独租房的合同,家暴受伤后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目睹夫妻双方打架的邻居出具的证明,基层调解组织的有关记录等等。并对“分居满二年”的证据进行固定,如和男方协商一致的分居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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