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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刘克滥律师,以下是我个人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即是说,您需要有证据证明您老公与债权人约定了这些是他的个人债务;或者是属于这一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能够证明,您便不必承担债务,若您无法证明,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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