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而忘忧
适用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的规定,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顾自己身体负担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重大、紧迫的原因,而其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 已有思想上的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其离婚请求,很可能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是依法允许的,因为,此类离婚请求既是男方提出来的,又是女方提出来的。(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何为确有必要?根据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例外,在上述期间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如女方在婚后和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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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什么情况下不能提出离婚?
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两相比较,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条件不但要求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而且须是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婚姻法并未对中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适用婚姻法。从婚姻法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的目的看,既然是为保护女方,就不应当对中止妊娠的原由加以限制,所以婚姻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在两法对此规定不一致时,自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二、什么时候男方提出离婚不受限?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其一,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其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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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一) ,怀孕期间;( 二) ,分娩后1年之内;( 三) ,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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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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