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波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第十二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指出适用对象为未婚者
婚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般共有无具体规定,比照民法通则共有处理
总的原则:
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理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再由非法同居双方共有
3、如有证据证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约定各自所有),则共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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