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莲
分类: 烦恼 >> 夫妻
问题描述:
男方有外遇,并在孩子4个月时提出离婚,法院不受理;1年后再次提出诉讼,法院判离,孩子归女方。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归母姓。因为女方在外地工作,孩子3岁时才改母姓。后男方反悔,以孩子改母姓为由想要回孩子,并以起诉威胁。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起诉有没有可能得逞?
解析:
1、首先,改名字是没有理由的,当然既然大家都同意了,而且还有书面协议,那么改名字就是合法的,而且根据婚姻法,孩子的姓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但这一次是男方自作主张,其并没有得到女方的同意,要求更名于法无据,法官不会同意的。
2、离婚协议如果是有效的话,那么跟随母姓的约定也是有效的,而且上面应该没有注明改母姓的时间限制,所以女方什么时候改姓都是合法的。
3、男方要求取回抚养权的理由不充分。只有在女方不合适再抚养小孩时,男方才能够提出取得小孩的监护权,而改姓是依照约定的,而且并不是出现了不适合抚养小孩的因素,因此取回抚养权的理由不成立。
4、另外补充一点,defenni说10岁以后的小孩有决定权是不对的,必须要满18周岁之后才可以自行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