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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子被抵押了,公租房,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没有房产证,单位分的房子这样的房子都是不可以贷款的。婚后买房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五五分,因为这是属于婚后财产,所以要平分。
海纳百川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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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产房,企业产房,小产权房等产证不齐全的二手房都不能贷款。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李静贤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贷款?1.没有取得房权证的房屋
没有取得房权证的房屋不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可以借款;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没有交纳土地出让,房管部门没给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可以借款;
3.楼龄很老的房屋
楼龄很老的房屋工程建筑时长比较早,有些甚至都是属于危楼系列产品,该类房银行部门有不发放贷款的规定,不可以向银行贷款;
4.旧城改造规划里的房屋
旧城改造规划里的房屋本地房管部门早已封档,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可以向银行贷款;
5.共有人不配合贷款的房屋
房屋共有人和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若不配合得话则不能借款;
6.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的房屋
依据房屋使用权及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一致原则,若土地使用权证已将质押则房屋不可以借款;
7.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严禁申请贷款的其他房屋。
婚后买房离婚时怎么分?案例一: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儿女名下
王小姐提起诉讼要求与范先生离异并切分夫妇共有的房屋一套。范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彼此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自己。
经审理查清,诉讼房屋虽系彼此结婚后选购,但系范先生与其说爸爸及与亲姐姐一同出资,融合金融机构缴费凭据、冯父与冯姐姐的阐述及登记在范先生单方面名下之情况,法院评定诉讼房屋为范先生单独所有。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儿女名下,假如是所有购房款或者所有首付,根据破产法法律条文(三)的规定,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选购房产,登记在自身儿女名下的,视作对自身儿女一方个人赠予,归属于子女的财产。共同还贷的那一部分,计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赔偿。假如是一部分首付,那样依据最新婚姻法法律条文(二)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彼此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已经确定赠予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备案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胡先生与陈女士2009年完婚,陈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买一套住宅供小夫妻定居,并把房产登记在姑爷胡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涉案人员房屋归自已全部。
根据破产法法律条文(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彼此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本案中,陈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结婚登记以后选购涉案人员房屋,其出资用意取决于确保女儿女婿的家庭平稳,应该是胡先生和陈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解决。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备案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视作父母对双方的赠予,房屋是夫妇夫妻共有财产。
实例三:彼此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儿女一方名下
孙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登记,结婚后彼此父母一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屋,使用价值40万余元。因为感情不和,孙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陈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允许分割房产,觉得房地产是属于自己,由于房产证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经审理查清,涉案人员房屋是孙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彼此父母为他们一同购买的,房产证上只备案陈女士的名字。但是根据最新婚姻法法律条文(三)第7条规定:“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选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选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儿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彼此依照分别父母的出资市场份额按份共有,理应按照那时候彼此父母出资所占据出资占比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彼此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儿女一人名下的,假如父母一同支付了首付,由儿女还款,一般是依照最新婚姻法法律条文(二)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假如父母出国有独资的,一般可用最新婚姻法法律条文(三),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夫妻财产一同出资组成首付,父母出资视作对对方的赠予,一般可用最新婚姻法法律条文(二),评定房子为夫妇夫妻共有财产。
实例四:婚后购房,彼此父母出资,房子在孩子彼此名下
陈女士称与孙先生婚后,彼此父母出资买房,如今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并把房屋判为自己。孙先生不配合诉请,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
法院案件审理查清,彼此诉争的房屋系婚后购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阐述、质证、举证及其双方的工作内容、收益,能够确定诉争房屋陈女士父母出资96万余元、孙先生父母出资81万余元,可是彼此父母都未已经确定赠予哪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被告方婚后,父母为彼此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可是父母已经确定赠予一方的除外。因此,房地产共同所有,切分时应该均分。
婚后购房,彼此父母出资,房子在孩子彼此名下的,一般就算出资额不一,都是均分。
实例五:结婚后一方用财产出资选购房屋
汪女性和章先生婚后在北京买了一套经济实用房。因为章先生在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首付全是汪女性支付的。由于汪女性不具备选购北京市经济实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到了章先生的名下。如今汪女性诉讼离婚,规定法院将房地产判归自身全部。章先生同意离婚,但表明房子属于自己,由于房产证备案的是自己的名称。
法院觉得,尽管汪女性支付了房子所有首付,但是把房子登记在章先生名下要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财产出资对对方的赠予,因此涉案人员房屋按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解决。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假如房子在自己名下,假如支付的是全部首付,先按份加工后再点夫妻共有财产解决;假如支付的是全部购房款,按个人所有解决。假如房子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那财产出资个人行为视作对对方的赠予,全部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实例六:婚后购房,双方共同借走全部或部分购房的钱
张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后彼此各自借款支付了所有购房的钱86万余元,在其中张女士借款金额是60万余元,罗先生借走20万余元。如今张女士诉讼离婚并要求法院栽定房地产归自已全部,由于自己当年出资大量。罗先生称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且自己在购买的时候也出资了。
双方提交了那时候借款的借据并提交了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地产已有的一共有情况。法院觉得,结婚后彼此共同借款一部分购房的钱,归属于共同债务,一同购买的房屋归属于共有房产。婚后购房,彼此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的钱的,房子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归属于共同债务。
实例七:结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的钱或全部首付
宋某与胡先生婚后买房,胡先生借走首付39万余元,宋某帮着胡先生一起还钱。在今年的,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房屋归自已全部。宋某觉得,房屋是结婚后购买的,首付虽是胡先生借的可是我也帮着还了。
经审理查清,胡先生借走涉案人员房屋的所有首付,可是见证人证实宋某协助还了贷款。婚后购房,一方借了全部购房的钱的或者所有首付的,假如一方擅自贷款,另一方认同并一同还款的,那样房屋便是共同房产,自然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假如一方擅自贷款,房子在借款人名下,由借款人父母还借款的,要是没有其他因素,那便是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