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凉风中
如果婚后女方父母全资给其女儿购房,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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