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这种婚姻形式,在古代朝代中有哪些规定?

林深时见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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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也叫“入赘”,这种婚姻方式,在中国源远流长。原因很简单,就是南方落户到女方家中,帮助女方赡养双亲,生养子女为女方延续香火,自然也可以继承女方的财产。这种婚姻习俗,尽管不被大多数人接受,也出现了很多的悲剧,可是一直都没有间断过。

关于“倒插门”,早在2400年前的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记载。《史记·滑稽列传》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淳于晃为齐之赘婿”,这里的“赘婿”,说的就是“上门女婿”。

男子当“上门女婿”,也是有很多原因的。

《汉书·贾谊传》有这样的一个记载,说秦朝时期,如果家中比较富裕的话,当儿子长大之后,就给其娶妻生子,然后于父母分开居住。而家庭条件很差的话,儿子长大之后,就送给其他的人家,当上门女婿。

那个时候,当上门女婿不单单只是为了婚姻,也是为了能够促进人口的增长,调节劳动力的分配,因此朝廷对于这件事情比较重视。

古代的“上门女婿”,在社会上的地位比较低下,经常被人瞧不起,俗话有云“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意思就是说,家里太过于贫穷,只能把自己当成抵押品,成为女方的女婿,既然被称为抵押品,可想而知会有什么地位。

甚至还有更过分的说法“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名日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就是把儿子送到人家当赘子,三年后如果还是拿出不聘礼,赎金,男方直接成为富家的奴婢。

一直到汉朝,“上门女婿”的地位,还是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比如在汉武帝时期,为了抵御匈奴,就强行征讨一些“上门女婿”,连同罪犯一起到边疆充军,或者去开垦荒地。和罪犯一个级别,可见当时“上门女婿”的地位有多低。

到了唐宋年间,“上门女婿”在性质上、婚俗上发生了一些改变。

“上门女婿”的地位有所提高,已经不再是所谓的抵押品,摆脱了“质于女家”的麦买卖契约关系,甚至到了后期,上门女婿可以分走一些家产,回到原生的家庭,或者自己出去重新组建家庭。

从本质上来看,其实就是从岳母家中,拿回多年的工资。可以说从人身上获得了自由,社会地位也逐渐的提高。

由于这种变化,“上门女婿”逐渐的被大众接受,“入赘”这事情成为平常之事,甚至一些人完全是出于自愿,并不在是因为家境所迫。

到了元朝年间,“上门女婿”几乎成了一种流行婚俗,这个时候“上门女婿”,也开始有了级别的划分:

赘婿,今有四等焉:一日养老.谓终于妻家账活者。二日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日出舍.谓与妻析居者。四日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而且元朝的律法,明确的规定:家中只有一子,不允许入赘,如果家贫只有一子,只可以按照年限“倒插门”。

从这里可以看出,“入赘”风俗已经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

到了明清时期,上门女婿又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养老婿”,一种是“出舍婿”。明朝律法也有具体的规定,比如“

凡招婿,须凭媒,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

清朝时期,入赘之事已经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甚至有很多的名人,都是入赘之主。

大家都知道,金朝始祖完颜函普,原来只是一个粟末靺鞨部落的人,后来于完颜部落进行战斗,两败俱伤之时,为了缓和两个部落之间的矛盾。已经60多岁的完颜函普入赘完颜部,娶了一个六十多的大龄剩女为妻。

后来,完颜函普也是因为“入赘”,最后依靠完颜部落成为一国之君。

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的名人,都是“上门女婿”,比如李白、左宗棠,他们都在自己的事业范围内,做出了巨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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