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零花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四金结婚一年了还流掉孩子男方起诉离婚的话是不是还要退

李静贤

李静贤

您好,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得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你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使男方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就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对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则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约定,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亦应当返还彩礼: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述两种情形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呆瓜

小呆瓜

回答:

一般来说不用退。


1、“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零花钱”属于男方赠与女方财物,这些财物已经算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不能算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2、“四金”的性质属于彩礼,根据彩礼钱《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除非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才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你说过,男方女方已经结婚一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故不用返还。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6081256

zhanzhao

zhanzhao

结婚前给的零花钱,可以视为个人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

严格的说“ 四金”是结婚前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以结婚为条件的物品。因女方遇男方的结婚“四金”已成为女方个人财产,虽然现在要离婚也不涉及四金,但是,民间认为离职就要退财礼,与有违,所以,为了和谐一般要适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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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崇明

平时给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彩礼钱《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

奋力拼搏

奋力拼搏

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任何财物

只要没有字据、凭条

都属于无偿赠与关系

在离婚的时候,是无法要求其退还的

省吾身

省吾身

婚前男方赠予的财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退还。结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再作分割。

韓善科

韓善科

说话尊重点事实,反正法律是尊重事实,现实中零花钱不是财产,更别提夫妻共同了

Aaronืฎ

Aaronืฎ

他这个所谓的零花钱应该算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

至于四金一般可退可不退

为他流过孩子可以找他要补偿

王玲花

王玲花

婚前花费不属于共同财产

凤凰俊鸟

凤凰俊鸟

您好,结婚前的钱通常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只要婚后没发生混同,基本都是夫妻个人财产。另外“零花钱”的定义可以是视为赠与或者借款,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索要回来。同理,四金的性质比较特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结婚前给付即有彩礼的性质。

我国是禁止通过婚姻来索取财物的,即当婚姻的形式及彩礼符合法定要件时,是要发生彩礼返还的。
1.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个条件则以离婚为前提。

当然也有不需要退还的情形,例如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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