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相关法条有哪些

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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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满6个月才可以起诉,撤诉的不在此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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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次数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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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诉离婚相关法条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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