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霞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可以带走;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或者双方有特殊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不能全部带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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