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小梅

小梅

如果双方都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口头协议也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不能对外,对外是无效的。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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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定了口头协议AA制,如果双方都认可,那么口头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也会认可。但是这个协议不能对外,对外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소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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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必须书面约定。

如果你们两个人离婚,当时的口头约定你提出来,对方表示认可,法院可能会参考你们的意见。

李

只要双方认可,是可以算数的。一方不认可,你就悲催了。

凡事讲究证据,一切证据说话!

tip_x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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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口头财产约定无效的结论呢?笔者所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理由,且看如下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纯从字面去理解这个条款,似乎确实可以得出口头约定无效的结论。事实果真如此吗?对问题的必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本文所指的情形包括两种:其
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在离婚时一方予以否认的;其
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而且在离婚之时双方均承认口头约定的事实,只是其中一方以该约定不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主张无效。前一种情形实际上除了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外,还包含一层证据的问题,而证据的角度不是本文所关注的,为更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本文将该种情形假定为其中一方完全可以解决证据问题。后一种情形则纯粹是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这样就把两种情形统一到同一个角度和层次上来了。对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律效力的分析与口头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律效力。谈及此问题,便涉及一个更为专业性的话题了。学理上,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条款划分为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而强制性条款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所谓效力性条款,指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虽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无效,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管理性条款,是指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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