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梦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其实,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我国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那种认为子女必须随父姓的观念是极端错误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为由,不尽抚养义务则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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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再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申请变更姓名手续如下: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8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8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都有权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但具体随哪一方姓的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孩子出生时,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这个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在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的姓氏,则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也指出,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
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当的,经一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姓名,待子女成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有权自己决定加以变更,父母不应阻止。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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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莲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古语说“不孝有
三,无后为大”,中国人非常看重传宗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过改变子女的姓(通常为男孩),以达到让对方绝后的心理满足。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认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变,只改变名字而不改变姓。
三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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