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三年,女方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女方,跟男方有关系吗?

您!

您!

没有关系。同居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是女方父母的房产,应该是女方私人财产,建议做公证处理。

王

跟男方没有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故无夫妻共同财产之事,而房子是过户给女方一人的,故房子是女方一人的财产。

辣条

辣条

房子是女方的,况且男方和女方没有结婚证,女方父母赠送给女方和男方一点关系都没。

开开心心

开开心心

跟男方没有关系。不要说同居十三年就是同居一辈子,只要没有领结婚证,这个房子就属于女方个人所有,跟男方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小呆瓜

小呆瓜

没有一丁点关系,同居再久也终究是同居,不能等同于结婚,所以女方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仍属于女方单独所有,与男方没有关系。

L

L

对于你的描述,为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一方父母赠与其的个人财产,只属于其个人财产。

十七画

十七画

没有关系,同居不是结婚,女方父母房产过户给女方,与男方无关。

汉水之南

汉水之南

虽然同居13年,但是没有结婚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能承认两个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女方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女方和男方没有任何关系。

凤凰俊鸟

凤凰俊鸟

原则上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此种情形未交代两者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首先应当进行判定,两者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根据民政部婚姻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符合男女双方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办理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不属于事实婚姻但是在同居期间的财产,除能证明为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的以外,一般按照共同共有来进行分隔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如果两者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两者为纯粹的同居关系父母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不存在借名挂名协议等情形。一般推定为对子女的房屋赠予,此时一句法律规定为女方的单独所有财产,如果两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两方购买。房屋的如果未明确约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会有一方有权请求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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