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qie
答: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解读:民事主体订立民事合同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你当时与你前妻订立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此时你应该遵守离婚协议,不应该撤销反悔。
综合建议:你可以与你前妻协商重新订立一份离婚协议,如果你的经济水平不充裕,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你前妻同意,你可以履行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
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
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
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
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
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
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
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
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
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
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肖兰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认为这个离婚协议只要在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并且进行了备案的情况下,这就是一个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所以如果想要改变协议的内容,可以跟前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很抱歉,这个协议是双方约定的结果
黄清协
如果孩子的抚养费是需要给的。如果是人情,那可以反悔一些条款,不过前妻不同意就需要法律流程了。但是即使不给,法律还是给让赔偿给前妻一笔钱的。
再说了,为了离婚答应给前妻钱,人家同意离婚了,又不想给钱了。不是耍赖吗?
(未来)
如果不是给子女的抚养费,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没有法定义务要给对方钱,给对方生活费。可以法院诉讼
孟维鹏
您好,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如果离婚协议是他们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在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双方签字后,即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也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如果他们的约定中,包含给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当出现以下原因,可能确实无法承担时,您丈夫可以与对方协商减免,或请求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__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__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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