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法律上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百度百科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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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而且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该种情形。
topsun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法律上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百度百科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扩展资料:
具体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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