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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产权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那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写的是两人的名字,就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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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这要针对具体的情况来判定:
一、其房产证上如果登记的是子女夫妻两个的名字,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婆婆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写的婆婆公公的名字,那就属于婆婆公公的财产。
三、婚前婆婆购买的房子,如果指定是赠送给自己子女的,起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自己子女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出资方父母子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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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或者婆婆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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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或者婆婆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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