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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材料如下:
1、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新人,必须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需要准备的东西有:
(1) 双方的户口本
(2)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3) 两人近期大两寸合照三张
2、中国公民与国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准备的证件有:
(1) 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本所在单位、居住地所出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2) 外国侨民须持有的证件有本人的护照或者是证明自己身份以及国籍的证件,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自身基本资料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外国人须持有的证件有:本人护照、或者是能证明自己身份和国籍的证明。
我国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本国外交部与我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认证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哪些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者: 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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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结婚登记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二、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
一。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三、结婚登记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主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婚检报告;若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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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处留存)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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