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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 时夫妻共同欠债谁还? 夫妻财产 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 扶养 义务所负的 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 共同财产 、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 医疗费用 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 赡养 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违法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 个人债务 。《 婚姻法 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处罚,而 刑罚 中就包括了 罚金 的处罚方式,同时也赋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权或 刑事犯罪 而产生的债务或罚金,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因此,该债务或罚金以及因民事 侵权行为 或犯罪行为而生发的 诉讼费用 、 律师 费用等相关费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实践中可能存在该债务或罚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职务行为或从事家事 代理 行为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时所产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 连带责任 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但对夫妻内部而言,仍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离婚的时候要把共同债务的这一块明确的界定清楚,防止其中有一方个人所欠债务也混入到夫妻共同债务当中逃避偿还义务。一般夫妻共同签字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都是为了履行自己法定的义务,所以才欠了债,而且这种债务肯定是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的,有部分情况下,用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公司系共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