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宝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要看女方是否存在上面的情形。
没有的话就没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然后以“隐瞒病情”为由,请求赔偿的,一定是不成立的。
关于是否知道病史,给出证据证明男方事先知情就可以了。
安静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女方只需拿出婚后药物治疗的证据,就会推翻隐瞒病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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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即使是隐瞒病情,男方也不可能获得赔偿。一个人没有向别人坦承自己身体缺陷的义务,这是配偶之间都应该容忍的隐私,也是恋爱和婚姻必然包含的风险,天下可以说没有任何婚姻是丝毫不含有隐瞒和欺骗的成分,装君子装优雅——人格的欺骗,装有钱——财产的欺骗,化妆、美容、做头发——容貌的欺骗。就像朱德庸的漫画,婚姻就是一场豪华的冒险。
除非是传染性疾病,如果不告知导致对方被传染的,就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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