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法律对特定期间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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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楼上的,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也不可提出离婚

约定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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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


(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这一规定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规定。它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这是由军人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决定的。


(2)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也可以称为丈夫特定期间离婚诉权的限制。


(3)案件受理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些特别规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对婚姻主体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而是法律对于特殊婚姻主体在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必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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