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回家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磊的宝贝《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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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婚禁”顺应新法每个新生告别中学进入大学教育的第一课里,都有“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这个“不准”可在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找到这样的表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很多大学的布告栏里,都贴出过因为擅自结婚而被退学的“处分文件”。其实,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时,考生大都年龄偏大,有些甚至已有孩子。但自1979年和1980年开始,应届高中生开始逐渐增加,于是有关部门才出台了“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婚姻法专家、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宏渭副教授对记者解释:在山大“婚禁”放开规定的背后,存在着几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发展演变的轨迹。刘宏渭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由《婚姻法》具体规定,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没有近亲、疾病等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而程序要件则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指的是缔结婚姻所要履行的法定手续。2003年10月之前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在2003年10月以前,“单位证明”是结婚所必备的法定程序要件。根据教育部1990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得擅自结婚”。刘教授认为,“不得擅自结婚”不能理解为“不得结婚”;而在实践中,也确有高校采取了由欲结婚的在校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方式解决在校生结婚的问题。由于学校就是在校生的单位,2003年10月以前,《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矛盾,并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然而,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关于“单位证明”的规定,这便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产生了矛盾。《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民政部制定,《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由教育部制定,二者同属部门规章,效力上并无高下之分。这两个地位相同却又彼此冲突的法律应当如何适用呢?刘教授的看法是:结婚首先应当符合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结婚所要履行的程序只需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在校生结婚的规定在2003年10月以后就不应该在再适用了。关于“婚禁”放开规定的出台,恰恰是顺应了这一法规修订情况。谈到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单位证明”这一规定的取消,刘教授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她说:“事实上,旧《条例》对‘单位证明’的规定原本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在实践中,很多单位把开证明当作了保证晚婚的手段,导致许多未达晚婚年龄的当事人拿不到证明,无法结婚。晚婚晚育需要靠宣传教育,若采取强制手段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了。新《条例》取消这一规定,保障了适龄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当然也包括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

十七画

十七画

现在大学生只要是符合结婚条件是可以结婚的,学校不得干涉,但是生儿育女再回去读书有些过了吧?就那么几年,为何不等到毕业呢~

微微一笑很倾城

微微一笑很倾城

只要够年龄就可以了,婚姻是自由的,学校无法干涉

^_^阿华姐^_^香串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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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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