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
第一部分:主体信息。离婚男女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描述。这一部分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一)、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表述为:“男女(或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抚养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四)、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因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由一方或双方借贷债务,离婚时的处理意见。
1.如无共同债务。可表述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或婚前个人债务各自偿还”。
2.若有共同债务。可表述为:“某某债务由某某承担或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债务由某某承担或双方共同负债XX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五)、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经济帮助权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双方确认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执行的违约责任。
【拓展资料】
一、离婚(divorce)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二、“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三、绝大多数离婚者离婚后,其心情总是很沮丧,情绪低沉、伤感,这无关性别,他们表现出愤恨、不满、自卑、看破红尘等各种各样的消极心理。同时,面对周围人的非议和白眼,他们会感到孤独、无奈和愤愤不平。对于心思紧密、敏感多虑的女性来说,这种挫败感给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更甚。很多离婚女性都对周围交头接耳、背后指指点点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们对前途、对人生充满了悲观和绝望,于是抑郁、失眠、焦虑等心理问题纷纷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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