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
那要看是不是用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买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是不是只有女方自己的名字。如果是,。那就属于女方个人。
简单说,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就是个人财产。
A苛婷妈妈
结婚期间,如果是女方一个人出全款买的房子,女方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手续,再把房子到公证处去做一下公证,那这房子就可以完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这房子和男方无关。
如果男女结婚后,各自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支配,那么这房子也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就按房子的份额平均分配。
胡申
结婚期间,如果是女方一个人出全款买的房子,女方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手续,再把房子到公证处去做一下公证,那这房子就可以完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这房子和男方无关。
如果男女结婚后,各自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支配,那么这房子也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就按房子的份额平均分配。
谢谢邀请,佛系,2021年10月21号
黄强
结婚期间,女方一个人出钱买的房子不可以完全属于自己的,根据法律规定,结婚期间,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单方出钱和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名字无关,希望对你有帮助。
A superW
结婚期间,女方一个人出钱买的房子,如果你们两个人进行财产分割,那么是可以属于自己的,我是婚前财产的话,那么有婚前财产也是可以分割的,也是可以属于个人的
喜相聚
结婚期间,如果是女方一个人出全款买的房子,女方有购房合同和购房手续,再把房子到公证处去做一下公证,那这房子就可以完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这房子和男方无关。
如果男女结婚后,各自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支配,那么这房子也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就按房子的份额
晨晨
爱情和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有人说:爱情追求的是三观一致,而婚姻除了三观一致,还有一日三餐的稳定。所以很多人熬过异地恋,熬过了父母的反对,但却熬不过结婚后的鸡毛蒜皮,最终输给了现实。
因为恋爱是两个人的事,而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婚姻会涉及到房子、车子、财产和经济等,还会牵涉到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戚等,可见爱情可以不顾一切,但是婚姻不行,因为有太多的责任。
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不能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婚姻都应该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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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侣婚前买房写两个人的名字
30岁的刘强(化名)是一名退伍军人,如今的他十分后悔,当初为了所谓的爱情,不顾家人的反对,和女友张丽(化名)在一起。
刘强是一名退伍军人,他还没有退伍的时候就和女友张丽谈恋爱了,虽然两人是聚少离多,但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刘强觉得自己找到了一生的最爱,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不管女友想要什么?刘强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女友,包括买房子。
刘强和张丽谈恋爱有一年多了,刘强就带着张丽回老家看望父母,父母对张丽这个未来的儿媳妇很满意,并且催着他们赶紧结婚。
在刘强看来,结婚之前肯定要先买房,刘强的老家在农村,在城市里没有房子,为了能尽快结婚,刘强盼着早点买一套属于他和张丽的爱巢。
刘强很少有机会外出,所以买房的事情就只能交给张丽,很快张丽就看中了一套总价166万的房子。刘强找父母和亲戚朋友借钱,女友张丽也主动拿出10万元给刘远,好不容易才凑了一个首付。女友的举动刘强很感动,不是有句话说得好:“谁对你好,落难一次就知道了”,刘强在心里发誓一定要一辈子对张丽好。
所以刘强主动提出房产证加上张丽,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也见证了属于他俩的爱情。
刘强很高兴,他和女友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刘强想象以后这个家有多么温馨,专门弄一个儿童区,让孩子在这里玩耍,单是想想都觉得无比地幸福。
房子有了,刘强向张丽提出结婚,张丽却以刘强时间少为由拒绝了,还说等以后稳定些后再结婚也不迟。
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刘强的父母早就着急了,希望他们可以早点结婚,可当刘强再次向张丽提出结婚时,张丽却向刘强提出离婚,原因是受不了聚少离多的孤独,在最需要刘强的时候,刘强不在身边,想要个肩膀靠一靠都不行。刘强何尝不想天天陪着女友呀,可他是一定当兵的,以前、现在和将来都只能这样,除非自己退伍了。
不管刘强如何哄张丽,张丽始终坚持分手,为了挽回女友的心,刘强向部队提出退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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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手后:房子分不开,房贷继续还
最终刘强退伍了,他每天都陪在女友张丽的身边,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可时间久了,争吵便开始了。两个人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激烈的争吵,两人的争吵越来越多,直到两人分手。
刘强和张丽因为感情不合分手了,其实情侣之间分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两人第一没有结婚,第二没有孩子,合不来,早点分手对彼此都好,但刘强和张丽有一套属于他们俩的房子。
分手后,刘强把当初张丽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转给张丽,张丽收到转款后,却拒绝更改房产证的名字,张丽还说房子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
因为这件事情,刘家和张家闹得不可开交,张丽的家人认为,当初买房张丽出钱了,如今房子涨价了,凭什么只退还张丽10万元,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得一人一半才行,最终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现如今刘远非常后悔,为了女友,买房写两个人的名字,为了女友,自己选择退
伍,如今两个人已经分手了,可是房子分不开呀,刘强没有稳定工作,还要继续还每个月好几千的房款。
刘强和张丽协商无果,只能起诉。
这就是30岁的刘强的故事,曾经美好的恋情就如同泡沫般消失了,留下的只有悔恨和一堆烦心琐事。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两个人还没有真正走进婚姻的殿堂,还没有属于他们的孩子,早点看清楚一个人,及时止损,就是一种幸运。
可见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恋爱期间或者婚前看清楚一个人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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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看清楚一个人的真面
《恋爱先生》中的台词:
“你毁了我对婚姻所有的幻想和美好,你让我遭受别人的非议和耻笑,你让我丧失了对人最基本的信任,你让我不敢再去爱了,你让我现在浑身充满了负能量,让我对这个世界充满了恨意,你负担得起吗?”
就如刘强一样,一切对婚姻的幻想和美好都被张丽毁了,如果早点看清一个人,或许结果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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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和朋友关系如何?
恋爱的时候总喜欢把最好的一面展示给对方看,你看到的恰恰是对方想给你看的,想要了解一个人,可以从他的家庭关系和朋友着手。你是什么样的人,身边就有什么样的朋友,朋友不是情侣,他们不会隐藏自己的缺点,这是检验一个人最好的办法。其次就是父母,父母对子女的一言一行,你大概就知道身边的他是什么样的人,通过一些小细节,很容易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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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妨试试吵几架
两个人感情好,是没办法看出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时你不妨吵吵架。吵架最容易说出心里话,把最“丑陋”的一面展现给对方看,同时吵架中,那些懂得克制自己脾气的人,一定是个好脾气的人,最后吵架过后的处理态度,是检验一个人的最好机会。
所以情侣结婚前,建议吵几架,再考虑你们是否适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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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来的安排
真正爱着对方的两个人,他们对未来充满幻想和美好,所以你不妨问问对方对未来的安排,如果这个人眼里闪着光,说着许多关于你们未来的想法,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想和你走到最后的人。如果这个人对未来避而不谈,或者是逃避这个话题,或者是说一些不切实际的话语,那么你应该想想,他和你有未来吗?
以上三点可以帮助你看清一个人,你可以试一试。
最后婚姻是互相有爱,三观趋同,互相依赖和尊重,互相欣赏,良好的沟通,知道对方的需求并尽量满足,接纳对方的家人朋友同学,孝敬双方父母,都全心全意爱孩子,在教育孩子方面观点目标方式方法一致,对家庭社会负责,男方勤劳担当,女方贤良淑德,有共同的认知爱好和情趣,共同成长和进步,最最最重要的是请别在婚姻中丢了自己。
我是一月爱八月,看别人的故事,品自己的人生。如果文章有帮助到你,希望你也帮助我一下。一个人能走多远,关键在于与谁同行,我用跨越山海的一路相伴,希望得到你的“点赞”称赞。
盛民
在结婚期间,女方一个人出钱买的房子,也是不可能完全属于自己的,因为这是你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属于双方的 如果是在结婚之前买的,那应当就是你自己
经典漆唐玲玲
在结婚之前,如果女方一个人去买的房子是可以完全属于自己的,但是如果结婚之后买的话,就不能完全属于自己了
ai盼盼美饰
你好,原则上结婚期间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情况完全属于个人财产:
1.完全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你个人名下,且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一个人的,那么此时该房产完全属于你一个人;
2.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你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完全属于你自己所有。但是,实践中很难证明结婚期间,该笔财产是否完全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你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去证明。
3.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你可以和男方协商,结婚期间你出钱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上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除此之外,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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