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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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
(1)确认 发明专利权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 被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 特殊地域管辖 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 不公开审理 ;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 申请延长期限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 按撤诉处理 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 第一审程序 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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