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按揭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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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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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怎么处理

(1) 由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两个人感情确实破裂了,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后也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
(3)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的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房贷该如何处理

离婚 后夫妻双方可以就偿还房贷进行协议,通过协商决定是由一个方还贷,还是继续由双方还贷。若决定由双方还贷,还可以通过协议设定还贷的份额。而若是离婚后房子被判定由一方所有的话,那么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另一方就可以提出变更 住房贷款 人的要求,申请解除自己偿还房贷的义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房贷怎么办

;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很多人生活节奏也快,离婚的概率还越来越大,但是离婚后的房贷改怎么处理,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碰到的问题。那么,离婚后房贷怎么办呢?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贷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那就需要进行过户。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
因此,一般来讲,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过户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 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 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房贷怎么处理?

离婚时有房贷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且该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判决属于登记人所有,剩余的贷款归登记一方,而另一方可请求登记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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