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小娥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先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接着就说一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你们同居的时间赶的很凑巧,因为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1、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的,且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关键问题是时间问题,你们同居恰恰是在1994年,如果是在2月1日之前,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是在2月1日之后,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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