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冷静期一个月,一个月后有一方不去,这婚还能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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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后最快也要30日才能拿到离婚证。如果冷静期后有任何一方不去领取离婚证则无法协议离婚,发生这种情形后,可能是对方不想离婚,如果另一方坚定想离可以选择诉讼方式。

温馨提示:请您冷静对待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为防止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一些争吵和不快冲动之下提出离婚,几日过后又后悔。如若您遭受家暴,可考虑诉讼离婚,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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