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婚姻法承认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离婚要办哪些手续?

曦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则必须到法院起诉。

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是无效的,但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可作为一个重要证据法院一般可接纳。

如“男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又和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孩子,并且一起经商”则构成重婚,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谢的解答!

又有一问:当初写下的协议确定了债务的承担和孩子的抚养,可他一直没有履行,在我的一再催要下,于2002年的下半年用一批货物来抵扣,正是这货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被当地司法部门抓获,货物被缴获没收。至今我还是取保候审的。请问:用这种不合法的手段和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的货物能抵扣债务和抚养费吗?我能追讨这笔债务和抚养费吗?两个孩子他可以只支付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吗?因为已有严重的后果,现在我能请求法院让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1、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本案,咨询者所说的婚姻应该是事实婚姻。

2、根据立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于1994年2月1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旅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不能自行解除。主要是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间长,牵涉到小孩和财产的问题较多。结合本案,咨询者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自行解除夫妻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就这样作为离婚,应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3、男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又和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孩子,并且一起经商。他们的行为构成重婚。

4、建议关于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由法院判决。

五楼讲的入木三分。

补充:离婚协议虽然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承担的部分应当有效。男方应当履行。男方以不具有所有权的赃物支付抚养费,当然不行。你可以继续追讨,并可以要求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本案是否为事实婚姻还需要看双方在94年2月1日之前是否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则为事实婚姻,反之为同居关系。

同意上述观点。

谢版主的解答!

什么条件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我是不是要取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和那女子共同生活?他们现在所出生的孩子是不是有力的证据?他和那女子共同经商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割吗?如果转移了怎么办?

1、《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违反上述的规定,可以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2、要取证证明他与那女子共同生活。

3、他与那女子共同经商所获得的利益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割。

还有几问:我们共有两个孩子,大的91年生,小的97年生,98年他就去了广州,两个孩子一直随我和外祖父母生活,户口也落实在外祖父母的名下,并且我的孩子学习成绩很突出,国际象棋比赛多次在本地区获得第一名,多次参加全国比赛,并有较好的成绩,可以说他对孩子根本没有尽到过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已经两年没来看望过孩子了,我能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吗?现在他要争夺小的孩子(协议也写明小的孩子和他生活)是否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也就是说我们写了不算。如果两个孩子都继续和我一起生活,他是否只要负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他明确表态大的孩子他没有责任抚养。

他私自转移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无效,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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