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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离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法院会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之后双方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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