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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贷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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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婚,剩下的就是财产,也就是一套房产个商铺属于个人财产,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平均分配。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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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遗嘱,按照遗嘱来继承遗产。
一般遗产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要结婚的,没结婚证没继承权,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继子女。
正常情况,遗产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不过继承人中主要照顾人可多分些。
也可以继承人协商单独分给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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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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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死亡时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付出较多的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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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亲人之间相互礼让,协商处理好财产问题,谁生活困难,需要更多财产,那就多分一些,不一定非得按法律的规定办,除非你们亲人间已经反目,不然就按需分配是最近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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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哺乳期内和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会判由母亲抚养,母亲由赌博、吸毒等恶习的除外。
2周岁到8周岁的幼儿,一般看幼儿和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哪一方生活时间更长,或男女方法在离婚诉讼时幼儿与哪一方生活在一起(主要考虑到如果判由另一方抚养,则执行阶段难以进行下去)
8周岁以上,主要以孩子个人意愿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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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母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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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第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第
二,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
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夫妻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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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因此 影响财产分割 的因素有:
(1)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否适宜分割;
(2)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3)财产来源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
(4)对家庭的付出情况;
(5)双方是否有过错存在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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