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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离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离婚的时候大家的心情都是很差的,而且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以下看离婚女方私人物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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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人物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男方赠送给女方礼物,这些礼物虽然是男方赠送的,但是也是属于女方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些属于女方的私人物品在离婚的时候全部都是属于女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妇女的婚前财产
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和个人储蓄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女方婚前赚的钱和买的房子都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它属于女人,男人一分钱也拿不走。
2、彩礼
订婚礼物实际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也就是说,男女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时,订婚礼物应当属于女方,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妇女的私人物品
包括衣服、鞋帽、腰带、包、手表(不含名贵手表)、饰品、个人通讯用品等,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是男人分不开的。
4、涉及妇女的赔偿、保险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工伤和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属于女方。离婚后,这笔钱也完全属于女方,离婚时没有分割。
5、女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已婚女儿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分。
但是,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指定继承,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例如,如果妻子的父母在他们死后的遗嘱中声明,他们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女儿继承,那么男方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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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哪些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是: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
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
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离婚的时候,他是需要区别一些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非常合理的确定。夫妻也可以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一个合理的约定。但是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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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哪些属于私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一方结婚以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来说
一是各种收入,例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 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 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 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二、女方的嫁妆是个人财产吗
“嫁妆”是指新娘带到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娘家陪嫁出于两种原因:
(一)为了女儿过得更好些,贴补家用,或以备应急。
(二)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妆多可以显示女方家有经济实力,这样可使女儿在家庭中得到更好的尊重。
一般来说,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娘家的“陪嫁”如果是在此期间送出的,应该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所以该财产应该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但是,依照不少传统的民间习俗,一般百姓通常认为,娘家的陪送只是娘家给予女方的个人财产,以供其在日后的生活中使用,而不是给男方的财产,因此是属于个人的财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属于一方私有的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这需要与共同财产作出区分。尤其是在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时候,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允许分割的只是共同财产。一方私有的财产不能主张分割,这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有的人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此时可以对转移、隐瞒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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