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无声
离婚了孩子跟着母亲改姓的方式如下:
1、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获得书面形式的同意书;
2、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孩子,由母亲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改姓手续。办理时需携带户口本、离婚证、同意书等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了孩子有跟着母亲姓的权利,也有跟着父亲姓的权利,但是改姓需要一定手续。
离婚孩子改姓需要手续如下: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双方同意孩子改姓的书面材料等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
法院不可以判决对孩子改姓。只拿离婚判决书,是不能给子女改姓的。子女改姓的具体程序是:
1、双方协商,并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子女满8周岁的,应当争取子女的意见;子女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2、协商一致后,携带自己与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改姓即改变小孩的姓氏,需要父母双方同意。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2、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3、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4、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5、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8、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9、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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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小川
首先得征得孩子父亲和孩子本人意见,然后当事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办理改姓业务。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经对方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但在子女成年之前,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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