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尘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李妍
江苏婚姻法的最新条款,应值得北京高院借鉴:
婚姻法第 十三 条 [关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个人财产支付
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
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
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
付首期房贷,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
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如夫妻另一
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快乐人生
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怎么看待时机问题了,应该不会太久了吧。
孟维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