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ky(建川)
你好,能够协议离婚,去民政局解决。商量不成,诉讼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娃儿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保障娃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联盟爸妈两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的。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两方均无明显犯错,各方面要求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看小孩,得到小孩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岁以上的娃儿,能够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通常为月薪水收入的20%-30%。通常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犯错,能够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限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女方和娃儿权益的原则裁判。”《婚姻法》第32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有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够清偿时,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男女一方单独所欠债务,由本人偿还。”具体能够委托律师解决。可来电询问或带证据手续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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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孩子给男方扶养,女方是可以去看看的,只要男方同意,也是可以把孩子带出来去娘家玩一玩,短时间内是可以的。
离婚带孩子住娘家该不该?
1.要是娘家父母现在是受哥哥嫂子供养,自己基本不工作了,那你其实等于住的不是娘家而是哥嫂家。虽说也没有什么“不该”的说法,但已经不再是自己家了,属于寄人篱下,得事先通气,弯腰低头,受不了这种待遇的还是别回了,顶多让父母帮忙带带孩子。
二.离婚带着孩子住娘家该不该
从理上讲,你们母女属于另一个家庭,是该独住的。但从情上讲,只要家人愿意,没什么不可以的。
三.离婚女人住娘家迷信说法
离婚本身对女人打击就比较大,娘家是她的避风港,是她永远的家,可以放心的回去,没有不好的说法。
四.离了婚的女人回娘家住,对娘家不好吗?
有什么不好,离婚了,娘家就是你家,只是不要白吃白住就好了。
五.女人离婚住娘家,对娘家会有财运上的影响吗
1.一般来说的话肯定是没有这方面的影响,所以我认为你还是不要太去关心这方面的事情了。离婚的女生肯定是可以直接住在娘家的,因为离了婚之后肯定是没有任何的依靠,所以在娘家就是一种依靠呀,所以父母也是非常欢迎的,不要去多想了。
2.你的这种说法应该就是一个比较封建的说法吧,只要是自己本身没有什么样的想法,就不要去关注这样的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六.离婚的女人到底该不该回娘家住
1.有自己的生活来源,有工作,能独立生活,可以不回娘家;如果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不能养活自己,必须回娘家,投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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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也是孩子的直系亲属,当然可以见孩子,除非他们
相看两不厌
你们离了婚,对子女仍有探视权,你就去前夫家说明情况,带孩子去探外婆。
风如是
即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也是有权带孩子去娘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儿子直接抚养权在男方,但是女方作为小孩的母亲仍然具有抚养权,同时女方对小孩享受探望权,女方将小孩带回娘家也是行使探望权的一种方式。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其夫妻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生育能力等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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