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后该怎么判

何玉娟

何玉娟

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则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婚姻房产的规定都有哪些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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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涉及贷款,应先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对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若双方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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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如果登记了一对夫妻的名字,一般是将该套房子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房产的,可以按照目前的市值来计算房子的价值,然后平均分配,如果该套房屋是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的贷款,还要对贷款部分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套房产事先有力书面约定,那么分割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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