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颜红
如果双方只是订婚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彩礼中的大额礼金以及“四金”一般是要退还的;但日常交往中的赠与,则不必返还。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可以把某些财物,归为是对女方本人的个人赠与,而不是为了结婚为目的的送“彩礼”。
一、以结婚为目的送的彩礼,应当返还。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赠与,不必返还。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后,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
2、除了订婚时的礼金外,当时给的“四金”,即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应当返还。
3、如果首饰是日常交往中送的,视情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另外一些生活用品(如化妆品、衣服)等,也属于赠与。在司法实践中,要仔细地查清所送财物的性质,以结婚为目的所送的财物,才能定性为彩礼!如果以增加感情为目的的个人赠与,那不是彩礼!不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