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做出的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基本原则情况下对法定婚龄作出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新疆、西藏等自治区和自治州、自治县,是以男性不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早于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结婚婚龄。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当地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在当地生活的汉族人民,汉族人民仍应遵守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之所以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放宽年龄限制,与当地人民的风俗、生活习惯及文化等息息相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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