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敏
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权利参加关于遗产的分配,要视具体情况来分析:
1、如果遗产所有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而后继承人也已在分割遗产前死亡的,则继承人的配偶有转继承权,有权参与遗产分割。
2、如果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对被继续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遗产继承人的配偶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3、如果不符合上述二种情况的,则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没有权利参加遗产分割。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除外。换言之,遗嘱中可写明:“何处的房子归自己子女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长辈为了将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把房产指定自己子女一人继承,且最好做公证遗嘱。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法定继承的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婚姻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也并不必然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继承发生在“婚前”,在婚内继承析产时,因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取得的遗产,应当追溯到婚前继承,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继承发生在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井厚涛
婚后继承的房产配偶不一定有份。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配偶是有平等处理权的;如果有明确表示归一方个人所有,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没有份额。但是夫妻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个人财产,是指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中,完全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和控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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