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不是一种赠与行为?

狂放诗仙李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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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税部门针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舆论普遍质疑。作为回应,南京地税部门再次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岛、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地方税务部门正在向国税总局反映,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要缴契税,见诸媒体的评论多是从人情、常理或程序(领导一个电话就征税)的角度予以挞伐,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的不多,或不够有力,大概因为这一征税行为看上去有法可依。征税者未必不懂情理,但为了多征税,他们只讲法律不讲情理,奈何?好吧,我在此也只讲法律,看看这一征税行为是不是真的合法。在一拍脑袋就征税的部门看来,房产简单地分为两种,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但是,现实是复杂的,个人住房的产权性质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想加名字的其实是“半婚前半婚后”房产: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意味着,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婚后无论夫妻两人谁挣钱多,谁实际支付的房贷多,婚后积累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很显然,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双方都有份,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理所应当的,既然另一方本就是房产的拥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该缴纳什么契税。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显然意味着另一方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否则何需补偿?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司法解释会直接规定离婚时一方需将一部分房屋分给另一方。当然,有些房产在婚前已经偿清了房贷,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要求加名字的应该较少。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说是赠与,因为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即使说是赠与,但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有其特殊性———由于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因此,如果非要说加名字是赠与,那也是没有完成、没有生效的赠与。就像一个人承诺死后捐献器官,还签订了协议,但只有等他死后协议才能真正生效,捐赠才能完成。针对一桩尚未完成、实际尚未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想想看,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是有其名无其实的,你要征哪门子税?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应当免予征收契税。退一步讲,即使婚前已还清贷款的房产,婚后加名可视作赠与,也应如一些论者所建议的那样“不离婚不征税”(因为赠与没有生效完成),只有当夫妻离婚、赠与生效之时,才对赠与的那部分房产补征契税。如此,不仅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法规本义,也更加符合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和人们的愿望———清官难断家务事,人家两口子在那里算账,政府却要横插一杠子来收税,真的让人很反感。

巩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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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字就属于赠与了。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婚前全款买的房屋没有加对方名字的话还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不是一种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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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相依

生死相依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一种赠与行为。

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

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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