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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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根据该条规定,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就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理由。三次起诉离婚更是对该条规定的加强强调。所以法官在心里的天平会偏向离婚这一方。三次起诉离婚意味着感情的破裂。有些离婚案件中,双方是年轻的两口子,因为一些琐事而赌气离婚,感情并没有破裂,起诉也只是两人在闹情绪。这种案件一般法官居中调解一下,双方就和好了,也就不会再次起诉。但是对于三次起诉离婚,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不是伤透了心或者真的过不下去,也不会三次到法院起诉。所以法官从考虑夫妻感情方面也会倾向于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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